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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于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的处理情况,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上不能作出合法的认定的,那么是必须按照立案侦查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另外还需要结合的犯罪事实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判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假若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4.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年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再审法院原因的除外;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与职务侵占的行为显然是不一样的,挪用资金并不一定对资金进行侵占,可能后期还会补充,但对于职务侵占则显然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对公司进行的财产进行直接占有,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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