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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停业整改期间的;(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三)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名册的重要依据。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缓编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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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五)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机构、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三)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四)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但是,鉴定意见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受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由其他司法鉴定人实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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