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
法院一审后,对方上诉,需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何时驳回上诉或者开庭,没有时间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当按照第一审期限计算。通常在六个月内审结。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原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未经审理或者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五)一审判决不允许离婚的,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起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
发回重审是指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再审程序;(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而启动再审程序;(3)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61人已浏览
1,155人已浏览
741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