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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与,可以不退还...
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彩礼的内涵,所以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但按照通常的观点,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男女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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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馈赠财物分为三种:1、彩礼;2、婚前赠与财产:如赠与房、车、首饰、衣服等财物;3、互赠小礼物,礼尚往来。 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婚前赠与财产、婚前互赠小礼物:从法律上应当定性为赠与,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
恋爱期间赠送财物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较大额的财物,如果分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如果是恋爱期间促进感情发展赠与对方的礼物,则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你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向其给付现金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所以你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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