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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赠与子女可以撤销,但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离婚夫妻协议财产给子女,是可以的,属于赠与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不能随意撤销,原因是: 1、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订立的主体来看,该赠与条款的订立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与一般赠与合同主体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原夫妻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共同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单独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条款。 2、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订立的目的来看,离婚财产赠与是出于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签订,协议中财产赠与是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依附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其本身并非单独存在,如非出于双方协商离婚的需要,任何一方均不会单独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 3、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特征来看,离婚财产赠与并非纯属于无偿行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主要是出于给子女一定物质补偿、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体现了对子女今后生活的帮助或安排,属于父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的表现,与赠与合同体现的无偿性有本质区别。 4、从法律和社会效果上来看,登记离婚后,如果一方赠与人随意撤销财产赠与,一方面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会给一些离婚当事人假借财产的赠与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创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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