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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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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犯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赌博案件,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总额超过五千元;(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总额超过五万元;(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十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五)其他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当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代理赌博网站,接受赌博,属于开设赌场。以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贿赂、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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