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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钱一般不归还,这个有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已经结婚来说,除了以下两种情形之外不用退还礼彩:(1)没有共同生活过;(2)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
结婚彩礼需要返还。如有下列情况,法院将支持请求: 一、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给彩礼的一方因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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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有结婚证,有过共同生活,彩礼一般不退。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如何退还彩礼:当事人要求退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下列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是否返还彩礼时,主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已经结婚。也就是说,如果彩礼后没有结婚,原则上彩礼一方应该返还彩礼;如果彩礼已经结婚,原则上彩礼不会返还,只有在第(二)、(三)项的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本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婚姻审理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
原告: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李,男,汉族,系被告李父亲,住河南省宜阳县.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订婚彩礼钱28000元 2、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于2012年9月份在郑州富士康打工时相识,后二人自由恋爱。原告按被告李的要求,于2013年5月16日按照被告家乡的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给被告家里彩礼20000元,及价值8000元的高级烟酒礼品等财物,在被告家人收取原告的彩礼后,被告李晓丽于当月24日就找借口,向原告提出要分手、退婚。原告家里本来就贫穷,原告父母东拼西凑才借了这些钱确定了这门亲事,但被告既然提出要退婚,原告也只能接受现实。但是原告给被告的彩礼及礼品等财物,理应予以退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综上所述,被告单方提出退婚并拒不退还原告彩礼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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