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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从定义上可以看出,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最新滥用职权罪量刑标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滥用职权的最新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9人以上,或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 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 (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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