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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的行使方式为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股东复制会计账簿的权利。...
小股东的查账权的行使是,向公司提出书面的申请,若是拒绝的,应当书面通知。股东的查阅权是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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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主体是股东,并未明确“股东”的认定条件,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的判断标准在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形式主义观点,即认为只有工商登记文件证明其股东资格的主体才能享有股东知情权,另一种是实质主义观点,即认为除了工商登记文件外,持有其他并未登记在工商资料中的人也能够享有股东知情权,目前在司法机关的实务工作中形式主义观点是主流意见。但形式主义观点仅仅注意到工商登记文件中的表面记载,并没有充分考虑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身份的复杂性,由此导致大量的实际股东以及准备受让股权的准股东实际上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拟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召开股东会之后,要在会议上形成决策,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表示是否通过该决议,股东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成立分公司或变更公司的经营模式,需要2/3的股东同意。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1、公司主动呈递和备置。 2、股东主动查阅。 3、股东主动复制。 4、股东向有关人员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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