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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6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要注意的是,法...
1、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2、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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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犯罪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聋哑人犯罪的特点是: 1、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目的明确。聋哑人犯罪多与其生理缺陷有关,甚至作为掩护手法。 团伙犯罪已成为一大趋势,情节恶劣。聋哑团伙犯罪频案频率高且快,作案时分工明确。 有些聋哑团伙在实施抢劫、抢劫时,手段凶残,社会危害极大。 3、被他人引诱、教唆、操纵作案。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引诱、教唆和操纵聋哑人犯罪。 聋哑人文化素质低,多处于文盲状态。他们中的一些人只能陈述自己和家庭情况,而另一些人因为无知而无法提供自己和家庭情况。 尤其是聋哑青少年,由于缺乏识别能力,法律观念薄弱,容易受到社会不法分子的操纵和教唆,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1、聋哑人是行为能力责任人,对自己行为担负法律责任和承担后果,所以没有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一审程序是根据原告起诉引起的,原告根据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为了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并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全面地举证。在一审程序中原、被告根据诉辩意见基本上完成了举证任务。 二审程序中一般不存在举证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对二审提供新证据在时间、条件上作了严格限制,出现新证据的情况不会太多,当事人所要提供的证据基本上固定在一审,二审主要是审查一审法官适用证据规则认定事实是否正确。如当事人提供新证据并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二审法官的审理重点是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当事人必须在二审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明新证据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就证明新证据的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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