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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
1.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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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公告期为一年。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公民不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公民不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 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人失踪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宣告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一个人被宣告死亡,他的死亡时间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如果死于意外下落不明,则死于意外之日。 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被宣告失踪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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