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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结婚证需要在领取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登记结婚的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 三、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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