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41人已浏览
1,021人已浏览
1,691人已浏览
8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