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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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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除了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再审,对婚姻是不能申请再审的。如果你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有异议,只要符合再审的规定,你可以申请再审。不能另行起诉。除非是一审时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是一审时没有主张的损害赔偿。只有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你可以另行起诉。在离婚时没有处理的财产,自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起诉,损害赔偿是一年内进行起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个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不宜采取上诉。理由在于: 第一,对于情感问题,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二审法院一般予以维持。如果一审法官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又无法定离婚的理由,其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属于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改判,会影响一审法官的“业绩”。因此,二审判决一般不轻易改判,尤其是一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因此,在没有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几乎必然维持原判。如此一来,当事人不仅仅浪费了3至6个月的时间,然后又要等待6个月才能起诉。 第二,即使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也只能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明确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是因为,一审判决不离婚的案件,未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判决双方离婚,必然要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这就违法了二审终审制,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在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二审调解结案的机会很低。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都会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与其二审程序中又折腾3之6个月,当事人还不如不上诉,在等待6个月再次起诉。 总而言之,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当事人最佳的选择是等待6个月再次起诉,而不是坚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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