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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下达了调解书,但当事人未能执行,该怎么办?

2024-12-06
如果在法院下达调解书后没有履行调解书内容,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与向原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书或判决书一样,需要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另一方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成立,法院可以裁定撤销或改正;如果理由不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并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 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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