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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
放弃遗产没有强制公证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证全凭继承人的自愿。放弃房产继承同样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要公证,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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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遗产有以下要求: 一、放弃继承遗产需要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要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 三、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要以书面形式作出。 四、如果涉及房地产财产的,应当办理公证,便于以后过户手续的办理。
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享有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的权利。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作出明确表示。这种明确表示应采取何种方式,继承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放弃继承有两种方式: 1、书面方式。这是基本的方式。国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被放弃的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春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将按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放弃继承用书面方式表达,就更显慎重,而且有利于稳定被放弃的那部分遗产再转移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到公证机关输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 (2)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 (3)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可以放弃继承权。当事人明知自己有偿还义务的前提下,放弃应得继承份额,该放弃继承行为无效。根据2021年实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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