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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不可以单独进行转让,也不可以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属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抵押权应当与主债权一并...
债权转让抵押权可以随之转让。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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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不可以单独转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不得独立于主债权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债权担保。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享有的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除非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另有相反约定(相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处分权不受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属于有权处分,符合基于法律的物权变动规则的,受让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负有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转让价款请求权请求物上代位权。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请求权主张物上代位权的,抵押权人对原抵押物的抵押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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