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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清算时,隐瞒财产,对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行虚假记录,或者在未偿还债务之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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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 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二)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四)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未及时清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
现行刑法对妨碍清算罪的立案规定,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虚假记录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法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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