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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的主体有不动产所有人、不动产经营权人、不动产承租人和不动产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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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顾各方的利益,团结互助。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需要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对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也需衡量各方的利益。不动产相邻各方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和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求有关机关解决。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时,为有效合理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应从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 (三)公平合理。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可以称为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权利。按照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使用,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这一点在相关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在建造建筑物时,要注意避免损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控制废水、废汽、噪声等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掘地基时,要避免邻地及建筑物发生动摇。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房地产时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使用或经营自己的房地产时,有义务不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权利。这种权利在相邻关系中称为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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