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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
对强制执行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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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如何向法庭提起诉讼以追究某个人的法律责任的详细介绍步骤和要点: 1. 获取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包括被告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居住地以及能够直接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等等。 2. 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和内容,精心拟定起诉书。 3. 积极收集有利于己方的、与案件紧密相连的各类证据材料。 4. 确认所欲起诉的案件属于哪一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后,便可前往该法院的立案大厅进行现场立案或选择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在线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4项规定,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基于该司法解释,案外人对于股权执行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判断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仅仅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我们未免疑问这样的处理是不是太简单、机械、不公平。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也是有背后的法理逻辑,执行异议本身是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看重的价值是效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核心是形式审查。执行异议之诉却不同,执行异议之诉本身就是一个诉,看重的价值是公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核心是实质审查。对于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样的法律设计也是通过实体公平补充程序效率优先带来的缺陷及救济渠道。
1、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效判决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由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要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要提交了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了相应的担保及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都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限于本案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在具体生活中,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很多财产涉及到连续买卖或合同价款已履行,但过户登记手续未办理等现象。《民诉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于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这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规定,并未涉及到案外人的相关权利,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2、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执行的依据和范围,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包括财产保全裁定,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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