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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有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之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起诉主张债权,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依据担保方式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会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无论债务人是否能够清偿债务,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2、用财物进行抵押,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拍卖抵押物; 3、用动产进行质押,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拍卖质押物。
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依据担保方式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会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无论债务人是否能够清偿债务,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2、用财物进行抵押,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拍卖抵押物; 3、用动产进行质押,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拍卖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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