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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政策。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
国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政策。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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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不能构成普通累犯。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犯第一个罪的时候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第二个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构成累犯。
未成年犯罪的不能构成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国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政策。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不受歧视,是这一政策的具体体现。对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来说,复学、升学、就业是他们的现实需要,关系他们现实的生活和将来的出路。如果就学、就业问题得不到解决,会使他们丧失重新开始生活的信心,导致形成“破罐破摔”心理或受人引诱而重新违法犯罪。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也使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使他们弃恶扬善,有利于巩固过去教育、感化、挽救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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