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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
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的延误治病时机,病情加重,延长治疗时间,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造成器官功能方面的障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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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 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 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 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 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 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 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1 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医疗事故共分为四级,其中一级医疗事故包括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包括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包括三级甲等医疗、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三级丁等以及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其中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而对于四级医疗事故是否构成伤残,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即四级医疗事故并不构成伤残。 在《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出台实施后,对于伤残等级的判定,即使是已经存在医疗事故的评级,一般仍然可以通过伤残等级予以明确。
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的延误治病时机,病情加重,延长治疗时间,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造成器官功能方面的障碍,愈合尚好,不影响劳动能力;或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过多的经济损失者。例如某医师,在为一患有胸腔积液的患者施行胸腔闭式引流手术时,手术前未对手术中所用使用的手术器械进行详细检查,以致在手术中将金属吸引器抽口掉入患者胸腔内。发现后虽及时开胸寻找异物,患者手术后恢复也良好,但由于手术医师工作上的疏忽,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痛苦和经济方面的损失,延长治疗时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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