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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打击和报复举报人。受理举报以及因职务行为接触举报线索的机关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保密。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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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以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
检察、审判、监察和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利用宣传栏、警示基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建立健全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管理制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查,或者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不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处理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配合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职责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妨碍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将举报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的;(九)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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