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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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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若是情节轻微只能算作一般违法行为,不会予以逮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可以不起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寻衅滋事罪可以起诉。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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