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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说,谁违法就该处罚谁。而“代扣驾驶证分”使前来接受处罚的人与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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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代理和买卖分行为11、规范执法场所管理。要积极协调治安、刑侦、网监等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强化车管所、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窗口、机动车检测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管控。要在执法办公场所建立值日警官巡查或者专人值守制度,对无正当理由出入办公场所或多次、长时间占用交通违法自助处理设备的人员,要及时盘问调查,对重点可疑人员要登记取证。要在执法办公场所和交通违法自助处理设备安装监控设备,对处理违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定期分析监控记录,排查违法嫌疑人,抽查民警处理情况。 12、防止代理人员接受违法行为处理。要建立“重点人员监控数据库”,对在一年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或者3名以上的驾驶人(不包含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列入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重点人员名单,暂停其违法处理业务,并对其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行为组织调查。要逐步推行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使用身份证读取、当事人图像采集等技术和设备,提高对替代机动车驾驶人处理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 13、依法打击买卖记分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利用买卖记分牟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通报、移交治安、刑侦部门处理,并撤销原处罚决定。对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销分”、“铲分”、“代扣分”信息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地追查,依法严厉打击。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销分”、“铲分”、“代扣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典型案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非法中介的电话,并建立落实举报奖励机制。
打击非法代理和买卖分行为11、规范执法场所管理。要积极协调治安、刑侦、网监等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强化车管所、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窗口、机动车检测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管控。要在执法办公场所建立值日警官巡查或者专人值守制度,对无正当理由出入办公场所或多次、长时间占用交通违法自助处理设备的人员,要及时盘问调查,对重点可疑人员要登记取证。要在执法办公场所和交通违法自助处理设备安装监控设备,对处理违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定期分析监控记录,排查违法嫌疑人,抽查民警处理情况。 12、防止代理人员接受违法行为处理。要建立“重点人员监控数据库”,对在一年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或者3名以上的驾驶人(不包含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列入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重点人员名单,暂停其违法处理业务,并对其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行为组织调查。要逐步推行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使用身份证读取、当事人图像采集等技术和设备,提高对替代机动车驾驶人处理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 13、依法打击买卖记分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利用买卖记分牟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通报、移交治安、刑侦部门处理,并撤销原处罚决定。对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销分”、“铲分”、“代扣分”信息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地追查,依法严厉打击。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销分”、“铲分”、“代扣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典型案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非法中介的电话,并建立落实举报奖励机制。
不可以。 1、这种“代人扣分”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替他人驾照销分的行为,妨碍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还不利于公安机关通过相应的行政处罚教育交通违法者。 2、买卖驾驶证记分的行为人,实际上是用买卖驾驶证记分的方法来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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