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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申请:(一)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二)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三)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的。
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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