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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打击刑事犯罪力度。 2、刑事制裁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对一些尚不够刑事制裁的违法分子,适时运用治安处罚手段。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全...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事处罚。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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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案件处理为最高人民法院法[2015]129号文件《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首次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麻古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可以按照冰毒的2-3倍掌握。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是以甲基苯丙胺为主要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其甲基苯丙胺含量相对较低,危害性亦有所不同。为体现罪当其罚,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死刑数量标准可以按照甲基苯丙胺(冰毒)的2-3倍掌握,具体可以根据当地的犯罪形势和毒品含量等因素确定。 2、氯胺酮的死刑适用标准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倍掌握。涉案毒品为氯胺酮的,结合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综合考虑氯胺酮的致瘾癖性、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等因素,其死刑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倍掌握。 3、涉案毒品为其他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但对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且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不判处死刑难以体现罚当其罪的,必要时可以判处死刑。对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尚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即使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后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也不得判处死刑。
根据法律规定,新型饮料毒品如果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规定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虽然犯罪预备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犯罪对象,但已经使犯罪对象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此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也是可罚的,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开始实施,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案例】被告人林某曾向有关部门举报被害人孙某非法行医事件,引起不满。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希望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站在房屋东侧的简易仓库上,准备爬到房屋顶部时,被告人因踩破仓库的瓦片从简易仓库顶部掉下来而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无异议,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判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不满,于是携带火柴、汽油作案工具,欲将被害人的房屋放火焚烧,造成危害,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应当支持被告人林犯放火罪的事实和成立。被告人林某应当依法处罚。被告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林某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为犯罪做准备,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人林某在一审宣判后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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