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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 订婚礼金可退回

2021-01-31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丁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现金10000元。据查明,2004年7月份,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在原、被告恋爱、订婚期间,原告给被告父母订婚款现金10000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要求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订婚款,而被告认为订婚款是原告自愿赠与拒绝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订婚,是婚约行为。我国婚姻法不承认订婚,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上述原、被告解除婚约,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习俗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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