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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包括: 1、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
办理房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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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包括: 1、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购房合同书、付清房款证明(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须提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 3、已抵押房屋出租,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银行同意出租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建筑用途等具体信息未明的,须提供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 5、拍卖所得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 6、临时建筑类房屋出租,须提交经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7、属于“合作建房”类的房屋出租,须提供行政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 8、改变用途的房屋出租的,须提交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提供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10、房地产权利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如无办理延期,则须提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并要求合同附加因政府拆迁、改造或收回土地,该合同自动失效的条款(住宅用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视为自动延期)。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1、当出租方为个人时,应提交有效的房产证明材料和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当出租方为单位时,应提交有效的房产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当承租人为个人时,应提交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若承租人为20-49周岁育龄妇女的,办理住宅合同时还应提交相关计生证明);当承租人为单位时,应提交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二、有效证件类型1、身份证件包括:①居民身份证②机动车驾驶证③社保卡(身份证号)④港澳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⑤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2、房产证件包括: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条件的材料包括:①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②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且有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筑许可证(以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若建筑许可证法定用途不明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能够证明其法定用途的材料;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③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并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书(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需提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④经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银行同意出租的,需出具银行同意出租证明(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⑧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⑨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⑩拍卖所得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成效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符合办理合同备案条件的材料包括:①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但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②自建房屋经居委会或集体股份公司及街道、社区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自建房使用证明;③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单位的出租房屋,须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并同意其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④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不属于禁止出租范围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⑤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场地使用证明;⑥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又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的);⑦部队的房屋因改变用途出租,须提供部队的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⑧其他证明其产权的材料。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银行同意出租的,需出具银行同意出租证明(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三、其他材料:(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2)《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3)住宅出租屋承租人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20至49周岁)的,应提供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4)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相关安全使用的证明材料;(请提供市、区两级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布的检测公司的检测资料)(5)产权证明记载地址与现租赁地址不一致的,须提供派出所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材料;(6)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但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相关安全使用的证明材料;(请提供市、区两级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布的检测公司的检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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