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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
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过失犯罪,从行为人态度看,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由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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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予以立案。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 (2)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从行为人认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后者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从行为人态度看,前者对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由于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发生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后者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标准: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损失甚至报废交通设施本身的价值,而且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和飞机的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舶和飞机的倾覆和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应该使用刑法武器来惩罚这种犯罪行为。交通设施过失损坏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此外,这些交通设施必须正在使用中。由于只有过失损坏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才能危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在使用中,而是在生产或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废弃不使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这就是本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1)行为人必须破坏交通设备。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因为行为人缺乏谨慎。如果火车通过铁路路口不小心把放在路边的废钢挂在轨道上,造成火车颠覆。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交通设备过失损坏,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2)损坏交通设备的过失必须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后果,即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被倾覆或损坏,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本罪。(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有因果关系。严重后果不是行为人过失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第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也就是说,行为人可能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相信是可以避免的;或者应该预见,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导致这种严重的结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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