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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又无法以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解释。解释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鉴定过程中,一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者拒绝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解释不利后果后仍拒绝提交或者拒绝配合的,应当承担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
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范围就包括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没有单独的司法鉴定资质,你只要与各级法院的技术科联系,进入他们的鉴定单位库就可以了。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根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进行检查、鉴定和评估的活动。司法鉴定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就不应该进行司法鉴定。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对工程造价达成一致,司法鉴定程序不应启动。同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就结算达成一致,即使客观事实存在差异,也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律不应干涉。退一步,当事人认为已达成的结算书不应作为结算依据的,还应当先以结算协议可撤销的情况向依法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以,只要工程结算协议没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一般情况下,如果乙方申请再造价鉴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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