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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没要孩子抚养费以后还可以要。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所以当父母没有履行支付抚养费的...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给孩子,但是不满意,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而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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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一般离婚后不抚养一方需要给孩子抚养费。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实际上是可以的,但有条件。 (1)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 (2)通过法庭解决,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孔某能否以其与马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拒付孔小某之前及判决之后的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首先,关于生活费、教育费等由谁承担及承担多少的问题。法律 首先尊重当事人自治,对于协议离婚,夫妻双方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离婚协议就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当遵守。所以,案例中孔某与马某的离婚协议约定孔某不承担抚养费没有问题,其有权拒绝支付判决生效之前的抚养费。 其次,关于孔小某要求判决之后抚养费及教育、医疗费的问题。孔小某因继父过世,其仅与其母亲二人相依为命,生活拮据,另外随着孔小某年龄的增长,其生活、学习的支出必然会逐年增加,在其母亲无力一人负担的情况下,孔小某有权要求其生父孔某支付必要的生活、学习费用。当然,因孔某本人又已再婚并生育子女,为兼顾其现在的家庭,法院对其应向孔小某承担的抚养费酌情予以减少。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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