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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被判...
一是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性措施。为了澄清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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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1条、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减刑与假释的适用条件: 1、减刑只要在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即可申请减刑; 2、假释犯罪分子需要已经执行了一定时期的刑罚,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再满足假释的条件,才能适用。
一、什么是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是《刑法》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并不是不能减刑,而且要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二、哪些罪犯会被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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