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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的债务偿还代理词,我们可以证明该项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之中。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另外一方不应承担该偿还债务的义...
一、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拱墅?区,也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半山。 二、本案第一被告?从原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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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夫妻负连带偿还责任,一方死亡,有继承人继承其财产的,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没有继承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或者部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夫妻一方死亡债务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形: 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2、一方个人债务,由其遗产继承人承担,继承了死亡一方的遗产的,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超过部分就不需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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