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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被吊销时,如果股东有违反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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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法律后果是公司经营资格的被强制剥夺,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同于法人资格的立即消灭。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办理注销登记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参加诉讼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已经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起诉的,则应当以该清算组织为诉讼参加人。 二、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则又需要分两种情况。 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可以组织但不组织清算的。此时,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仍然存在,能够成立清算组织,那么,该公司仍然可以以公司名义作为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 2、因公司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当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但不能单独作为被告。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分公司作为原告独立,其民事责任也由总公司承担。
1、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单独原告,不能单独作被告。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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