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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学校以外的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成年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学校以外的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不同的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时不同的: 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校园侵权行为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有关教育或教学的各种活动中,也包括学校开展的一些校外的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相关责任的时空内,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给校内师生的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当中,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区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当然,这两种光从名字上面看就是有显著区别的,那究竟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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