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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可以分为两种方式进行计算。第一、如果欠条双方有具体约定利息的这个具体的这个计算方式的,那么就应当尊重双方的这个约定,按照约定的这个利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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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起诉他人,要求其偿还欠条利息的,可以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依法准备起诉状、起诉状复印件、欠条等证据材料,然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息可以分为两种方式进行计算。第一、如果欠条双方有具体约定利息的这个具体的这个计算方式的,那么就应当尊重双方的这个约定,按照约定的这个利率来计算利息。第二、如果欠条未约定利息的,在未超过还款期限之前的是不计算利息的,只有在超过还款规定时间后未还的部分,可以从约定的还款之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实务中,如果双方要对欠条的利息进行约定的,根据的那个参考借贷关系,最高不能超过36%,超过36%部分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计息。(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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