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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的事件经常发生,深圳某公司曾经注册了数百个有知名度的商标,待价而沽,当时在国内引起了轰动。多数情况下,抢注商标是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但在法律上未必总是受到谴责,因而有的人通过抢注取得了合法的利益。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商标异议,商标主管部门核实属实,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权利人错过商标公告期,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在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标主管部门核实属实,宣告商标无效。
如果抢注商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伪造、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或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例如著作权、专利权、商号名称权等;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本不应注册的商标得以获准注册,则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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