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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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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意杀人罪是我国乃至其他各国刑法中规定的最重罪名之一,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原则上要判处死刑,又其他减轻的情节的可判处有期徒刑。那么到底哪些情形要判处死刑呢,笔者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政策室的同志沟通后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时,又实施杀人的。如抢劫中杀人的,强奸中杀人的。 2、出于恶意的报复,实施杀人的。这种行为主观恶意非常大。 3、犯罪对象特殊。如孕妇、残疾人、正在抢险人士。 4、多次杀人的。 5、组织杀人、雇凶杀人的。 6、教唆未成年人杀人的。 7、从后果上看,造成多人死亡的,或多人严重残疾的。但也有些情况不宜判处死刑:主要有: 1、因为婚姻、土地、邻里、劳动纠纷引起的杀人事件。 2、有其他法定情节的。如未成年、孕妇、盲聋哑、自首、立功等。
故意杀人罪是被判处死刑最多的罪名之一,但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判处死刑,什么样的情况不判处死刑(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是否判处死刑,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界限。一般理解,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要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一锤定罪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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