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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1、合营企业不设会,有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法律并未限制其具体人数。3、董事的产生与更换,采取了“委派与撤换”的方式。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可选择两种方式,并在章程中予以约定:一是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二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是,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5、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1)出资方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一般由双方投入资金,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都要作价入股,而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我方一般不直接投入资金(或因实际情况需要投入少量资金),仅提供土地、场地、厂房、设施及劳动力和劳动服务等。不论是资金,还是实物都不必作价入股,这是两者最显著的区别。 (2)出资比例不同。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的一百分之二十五。而合作经营企业双方出资比例可以协商决定。 (3)利润分配的方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按各方投资股份分配利润,而合作经营企业按双方商定的比例分配利润。一般来说,允许外商在合作期的前期分得较大比例的利润,使其优先回收投资。 (4)承担风险的责任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是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对外负连带责任。而合作经营企业一般是各自承担风险,不负连带责任。此外,在经营管理和适用法律等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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