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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单位不发生生育津贴

2021-11-15
建议先协商解决,必要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三条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者生育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罚。 企业拖欠或拒绝支付员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员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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