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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
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或权属状况说明; (4)选定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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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A、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需要的材料一、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XX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四、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六、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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