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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案件二审后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再审,但必须执行法院判决,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案情是什么?...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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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未经再审裁决之前原判决不停止执行。凡事也不是死的,如果上级法院认为事关重大,虽没有再审裁决,也可以下裁定暂停原生效判决执行,等待再审结果。当然你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也可以向媒体、人大、党委等申诉控告,推动上级法院再审,这就是涉诉信访了。
既然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信访的目的是什么?不是为了改变判决结果吗?信访能改变吗?不是还得通过再审改变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再审可以申请鉴定,但需要出具申请鉴定的证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如果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来解决,则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审判人员应当审查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是否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材料;(三)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技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的签名和盖章。《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4)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如果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来解决,则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应当审查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是否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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