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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被注册商标进入初步审批公告时,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注册强注商标时,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强注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因此,当商标被注册时,收集商标设计草案,检查注册申请人和相关人是否与您有业务往来关系,并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事实证据,为商标无效宣告准备证据材料。
以下几种情况,企业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形。 3、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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