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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罪中从犯的认定方法

2024-11-25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被称为从犯。在实践中,从犯并非共同犯罪的组织者或领导者,而是受雇或听从于组织者或领导者,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或次要作用,从事的犯罪行为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应将其认定为从犯。 在贪污罪共同犯罪中,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应按照其实际参与的共同贪污金额进行计算,并根据共同贪污的金额进行量刑。贪污金额不应因主犯或从犯而有所增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对于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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