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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应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
1、申请宅基地: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说明家庭住房状况,要求村里安排宅基地一般不用化钱。 2、批建:有了宅基地以后,向村委会提交建房申请报告,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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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对会员人数少于二十五人的单位,可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会员人数少于十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参加按区域或行业建立的联合基层工会,也可参加乡镇、街道、社区工会。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 (3)随意改变费⽤、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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