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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拘留的条件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行政违法的;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期限的等。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关于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决定书下发的具体情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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