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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筹备:需要征集5%(人数和专有面积均须超过)以上的业主签名,支持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2.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予以协助:根据...
可以要求业委会公开投票结果。但是没有确认物业公司选聘不合法之前不能拒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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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物权的比例,确定委员的分布和人数(一般由5-15名成员组成),并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以采用下列办法之一予以产生:(1)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2)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3)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产生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选举准备工作: 1、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在投票日期七日前,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将选票送达业主,并保存送达凭证; 2、确定监票、计票、唱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人员担任); 3、准备票箱和选票。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当选应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经与会业主过半数投票权同意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若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经与会业主过半数投票权同意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及时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1、可以。最多不能延时超出3个月。 2、除业主委员会选举之外的其他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投票为止后,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拥有的投票权未超出本物业管理范围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未超出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可延长业主投票时限,但最长不得超出3个月。
1、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2、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4、召开大会 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6、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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