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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1、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男女双方已经订立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对...
无效,《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所以这样的协议是与婚姻法冲突的。而合同法调整的只是经济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夫妻双方的义务是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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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要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2、法律规定,只有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之后,离婚协议书才依法生效。 4、因为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且必须要在夫妻已经离婚的基础上才能生效。
夫妻签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只有双方均领取结婚证时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原则,依法订立的离婚协议,自双方完成离婚手续时生效。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住上海市某区。被告:陈某,男,住上海市某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200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问题双方争吵不断,后来两人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4年双方签署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归王某所有,离婚后陈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并一次性给付王某5万元。双方持该份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办成功。双方离婚一事也不了了之。双方继续处于分居状态。 2005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并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分割夫妻财产。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被告陈某辩称,双方当初是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的,既然后来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该协议就不生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提交过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故双方自行达成的财产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4至5万元、每月给付1000元子女抚育费之请求,因审理中原告予以反悔,法院无法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收到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诉讼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律师认为: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故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该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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